喜讯:北京市租赁车牌的各位老板们,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车辆所有权系对特定的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确立了所有权高于债权规则。-秦小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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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6-02-06 13:03:01,由管理员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喜讯:

喜讯:北京市租赁车牌的各位老板们,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车辆所有权系对特定的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确立了所有权高于债权规则。-秦小宏律师

北京市车牌租赁,车辆实际所有人(购买人),可以放心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车辆所有权系对特定的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对车辆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基于债权申请的强制执行,确立了所有权高于债权规则。

各位老板们,租赁了北京市车牌可以高枕无忧啦!

【基本案情】

徐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京0105民初14307号民事判决。徐某申请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22)京0105执28769号立案。执行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闫某名下的诉争车辆,并于2026年5月24日扣押。春某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0日作出(2023)京0105执异19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春某的执行异议,春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春某主张其于2022年5月14日在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订购诉争车辆,并由其好友赵某代付58600元定金;5月16日春某女儿张某1代付尾款200000元,某公司向春某交付了诉争车辆;后春某与闫某签订《某协议书》,约定春某有偿使用闫某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期限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6年6月13日等。2022年6月13日赵某代春某向孙某2支付了租赁费42000元,春某称孙某2系闫某的丈夫。2022年7月1日,某公司出具机动车发票1张,其上记载购买方为闫某,价税合计256600元。就此,春某提交了付款凭证、赵某1、张某1出具的付款说明、发票、协议等证据。徐某均认为购买人系闫某,春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付款,亦不足以证明其与闫某之间存在指标租赁合同关系,诉争车辆与春某无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闫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将根据在案证据缺席判决。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经审理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本案中,就在案证据来看,春某明知其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不具备在北京市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资格、无法将案涉车辆登记于自己名下,仍采取借用闫某车牌指标的方式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造成车牌号与车辆相分离的现状,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春某虽就车辆的购买及付款等提交了证据,但车辆办理登记至闫某名下,该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春某无法律上的合理理由要求确认其对车辆的所有权。据此,春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要求停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扣押以及确认案涉车辆为其所有的请求,缺乏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展开全文

春某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63476号判决;2.支持春某一审诉讼请求,终止(2022)京0105执28769号执行案件中对车牌号为000小轿车的执行;确认车牌号为000小轿车归春某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春某对于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春某主张案涉车辆由其所有,于一审中提交了春某与张某3的结婚证、张某3购买案涉车辆的记录单、转账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车辆系春某实际出资购买并一直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虽登记在闫某名下,但根据春某与闫某签订的《某协议书》,春某系租赁闫某的购车指标将案涉车辆登记在闫某名下,双方并无车辆权属变更的合意。

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春某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所有权系对特定的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春某对于案涉车辆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徐某基于对闫某的债权申请的强制执行。

因此,春某要求确认案涉车辆所有权,并停止对涉诉车辆执行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63476号民事判决;

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000,发动机号为0的小型轿车归春某所有;

三、停止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0000,发动机号为00的小型轿车的执行。

【裁判意义】

北京市因为车辆指标问题,租赁车牌存在事实情况。车辆所有权系对特定的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基于车辆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因债权申请的强制执行。支持保护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车辆所有权财产权益。

这下,北京市车牌租赁,车辆实际所有人(购买人),可以放心啦!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车辆所有权系对特定的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对车辆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基于债权申请的强制执行,确立了所有权高于债权规则。

各位老板门,租赁了北京市车牌可以高枕无忧啦!

欢迎各位朋友,如果你们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来咨询秦小宏律师。

秦小宏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

欢迎关注“秦小宏律师公益普法”,欢迎留言进行法律咨询!

秦小宏律师,2003年-2016年,先后在天津中冶天工建设公司、北京建工集团第二公司等公司就职,有十多年建筑公司工作经验,在天津市、北京市等工程项目做工程施工员、技术员。

2017年开始加入法律服务行业,于2018年1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至2026年有8年执业律师工作经验,代为办理案件1200余件,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始终不忘初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参加了北京市青年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参加了多项法律援助活动等公益事业,北京市东城区社区法律顾问,荣获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1+1法律援助荣誉证书、北京市12348热线服务优秀律师。

秦小宏律师擅长于: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合同

买卖合同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等民事案件诉讼代理。

秦小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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